广东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案例,深圳3宗典型案例入选(1)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5月18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何泳)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全省市场监管部门2019年查处的10宗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以案为鉴,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中深圳有3宗典型案例入选。

深圳入选的三宗案例分别是: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和商业贿赂案,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深圳徕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其它案例分别是: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案,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黄叶烟酒商店从事混淆行为案,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案,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东莞市大朗智城手机配件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佛山市仙俊洁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装潢及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抖音电商”及“抖音图形”的商标标识字样、在其宣传单上标注“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由北京抖音总部1-2工作日内发放”字样等,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通过上述经营手段与19名客户签订了《抖音电商服务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32万元。

案例二: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黄叶烟酒商店从事混淆行为案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黄叶烟酒商店未经广东金叶连锁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带有“广东金叶(连锁)富康路专营店”、“广东金叶烟酒专卖”、“广东金叶”字样招牌,并以“广东金叶富康路专营连锁店”名义对外经营,引人误认为其是“广东金叶连锁有限公司”的授权店之一。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

案例三: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案

陈某铸是中山市某礼服有限公司创始人,在定制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经陈某铸许可,印制了陈某铸的名片,标示陈某铸为“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人小裁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技术总监”,并印制了类似内容的宣传册,用于当事人及其加盟商作相关商业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四: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和商业贿赂案

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在权利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已是知名企业且“长飞”文字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将“长飞”作为当事人企业字号使用。2018年4月11日,因权利人投诉,当事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限15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但当事人并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而是继续以“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名义经营。另查明,当事人在向深圳市某公司销售产品过程中,为获取竞争优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该公司采购经理吴某平回扣共计16620元。

案例五: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横琴国贸大厦”项目由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开发、销售,商品房性质为办公。当事人在销售该项目过程中,通过纸质宣传资料、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购房客户宣传“离横琴口岸最近的首个增值型酒店式公寓”、“商住两用,产品灵活多变”等内容。在“房天下”网站开设专属网页并发布宣传视频称“横琴国贸大厦”项目为商住两用的酒店式公寓等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六: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素瑕兰黛卡莉遮瑕膏和素瑕柔润自然遮瑕膏。同时,当事人为提高拼多多平台“素瑕官方旗舰店”的销量,采用刷单形式,虚假提高该网店销售数据及好评率。截至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共刷单1927单。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化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生产材料,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七:深圳徕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经查明,深圳徕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雷某利用在投诉人深圳市某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工作机会,用自己的账户登陆了投诉人公司系统,截屏了投诉人公司的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38541条,下载投诉人公司产品设计图纸1559张;使用了60张投诉人公司脑立体定位仪设计图纸,20张小鼠及幼大鼠适配器图纸,制成产品后销售给某动物所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7300元。当事人的员工李某用U盘下载了投诉人公司的客户信息,入职当事人公司后用这些客户信息群发了5次邮件,投诉人的原客户有23家主动联系当事人购买了88139元的产品。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员工李某违反了与投诉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在职期间所掌握的投诉人的产品技术(图纸)资料、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良好,在案发时立即停止了侵权活动,并取得投诉人的谅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八:东莞市大朗智城手机配件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东莞市大朗智城手机配件店在东莞市大朗镇开设手机店经营销售手机。当事人未取得华为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授权,擅自使用相关标识在二维码吊牌、贵宾卡上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中,虚设一等奖苹果X和三等奖净水器奖品,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当事人使用的贵宾卡标注“本卡为本人实名制、本活动解释权归门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混淆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实施混淆行为罚款1.5万元;对其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罚款8万元;对其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的行为罚款3000元。

案例九:佛山市仙俊洁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佛山市仙俊洁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置开业抽奖活动,凡在当事人处订车或开汽车保养卡的消费者均可参加。当事人门外张贴了“特等奖1名桑塔纳轿车1台价值88000元”、“一等奖1名仙俊公司白金卡一张价值20000元”、“二等奖2名仙俊公司美容A套餐价值12880元”等字样广告。当事人通过随机抽出交易收据的方式抽出一、二、三、四等奖、通过在箱子中随机抽出写有“特等奖”字样球的方式抽出特等奖,以上抽奖均属于采用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当事人所设置的“特等奖”“桑塔纳轿车”价税合计70400元(不含税价为60689.6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十: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广铝·荔富湖畔”楼盘开发商,当事人在“广铝·荔富湖畔”楼盘A1栋门口安装喷画布。喷画布内容包括,“一般情况下,厨余垃圾处理厂距离大于500米,可视为无伤害距离;但厨余垃圾处理厂的臭味,可能随着风向飘到几公里外,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距离厨余垃圾处理厂大于3公里以外,才可视为安全距离。”等内容,并将距离垃圾场2公里以内的其它3个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严重”,将距离垃圾场2-2.6公里的其它7个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较严重”,将当事人的“广铝·荔富湖畔”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不影响”。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在朱村厨余垃圾场项目信息公示以及公众意见收集阶段,通过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朱村地区的楼盘销售造成了影响,又增加了相关公众对政府规划的朱村厨余垃圾厂的误解,违法情节恶劣,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9万元。来源:深圳特区报

广东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

为提高广大经营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加强以案释法,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2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10宗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提醒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一

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9月开始从事口碑问答维护业务。其口碑问答维护模式是受客户的委托,冒充真实用户的账号,在百度知道、360问答、搜狗问答、知乎、豆瓣等平台发布一问一答或一问多答的问答,以帮助客户提升正面口碑的商业宣传模式。其发布的7355组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问答均存在冒充真实用户发布模拟真实用户主观体验、主观判断等有真实用户参与的内容,会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另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制作了墙体标语,包括“***美容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美业店长的黄埔军校”“教育理念、名师专家、教育目标、梦想教育、全人教育”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其宣传的目的是为能更好地销售其“***美业管理软件”。

处罚结果:当事人通过组织第三方冒充真实用户在问答平台发布模拟用户体验内容的问答,帮助其客户在互联网增加更多的正面口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0万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通过墙体标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

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服装,为取得竞争优势,自2020年4月起,授权委托他人通过旺旺平台、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联系买家,以“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买家按照其要求做出相应的商品好评或追加好评,即可获得现金红包,而被委托人则相应获得代理费。消费者浏览店铺商品评价时,看到的并不是消费者主动客观的真实评价,而是被诱导后按照当事人要求作出的虚假评论。

处罚结果:当事人通过现金红包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做出虚假的商品好评,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三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其开发运营的“货某宝”APP关注度,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10个***平台司机8个养不活自己、套路太多、赚不到钱、你被***平台坑过吗?”等针对其竞争对手的虚假采访视频,并于2022年3月25日上传至其运营的APP软件上进行广泛传播。经核实,该视频共播放6641次,273人转发,103人点赞。当事人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视频,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品质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处罚结果: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四

广州市白云区某服装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发的直播监测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快手主播在快手平台上销售商品,由当事人设计商品销售宣传用语,安排主播在直播中进行宣讲,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11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如:“好评率为100%”“是至今为止用过最好用的***”等,共计销售金额2044910.04元。二是在3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比***还好吃”“比****的同类型产品要上两个档次”等,共计销售金额113513.5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对推广的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7万元。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1万元。

案例五

梅州市梅江区某保健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投诉举报,2022年6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涉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检查,现场提取到店内开展会销视频、PPT课件、音频等材料,发现相关证据含有涉嫌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内容,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利用对潜在顾客群体聚集式艾灸熏蒸服务组织讲座,采用投屏播放与授课讲解相互穿插的方式,刻意宣传“艾灸熏蒸”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增强体质、疏通经络、标本兼治等作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六

清远市清城区某通讯设备维修店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门两侧张贴了“苹果客服维修服务”字样,大厅摆放站立式宣传画报上标示有“苹果维修服务中心接待处”及“正规受理网点接待处”字样,店内右侧墙上标挂有“Apple保外服务价目表”,左侧墙上标挂有“Apple维修”的宣传画,现场提取的两张维修单均标有“**维修受理单”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登记设立,为了吸引苹果手机客户,开业后在其经营场所显著标注“苹果客服维修”“Apple维修”等字样,并且变相使用其字号名称,刻意造成与另一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相似,误导多名消费者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并进行消费。

处罚结果:当事人利用店内装饰、维修单据,变相使用字号名称等多种形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七

广州市某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0年10月30日离职。两人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等条款。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对客户信息等经营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彭某在离职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成立当事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充气冲浪板的生产销售,与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冯某离职后也到当事人处任职。经查,冯某离职前先后带走了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多份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当事人明知冯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八

茂名市茂南区某大药房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获取成本上的竞争优势,以更低的价格购进生物制品,其于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结算购货尾款方式,向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广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业务员进行私人转账汇款,从而获取了比市场普遍更低的进货价格,以上转账金额并未如实记入上述三家公司账目。

处理结果: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5万元。

案例九

东莞市大朗某通讯设备经营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与海淘商城APP商家合作开展电商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3月下旬至10月下旬期间,为招揽生意、吸引顾客,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做法如下:当事人员工在其店铺附近以市场调查的名义开展免费抽奖活动吸引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进行抽奖,继而中得奖品(平板电脑、手机或电动车),然后以免费领取奖品为由将消费者带至当事人店里,向消费者推荐并要求下载安装海淘商城APP,消费者充值并签订《客户承诺消费领取成功回执单》后,方能领取奖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消费者谎称免费领取奖品实际需要消费者支付更多价款的行为,属于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十

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抖店服务市场经营“**一键复制”软件,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快手服务平台经营“**复制搬家”软件,为客户提供“一键搬家”的技术服务。其在未经淘宝等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一键搬家”的技术将任意商品的主图、详情图、尺码、标题、类目、属性、SKU库存等信息,分别复制、上传到抖音店及快手平台店铺,智能转化为抖音及快手链接进行商品发布,从而造成淘宝等其他平台店铺被实质性替代。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妨碍其他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了其他平台店铺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平台店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爬取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消除影响,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记者】宾红霞

【通讯员】粤市监

查处案件607宗!广东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账单”>>

【作者】 宾红霞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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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咋样算新用户(拼多多怎样算是新用户)

拼多多的福利一直很多吗,也是以它的价格低廉和活动多吸引很多人下载,而且对拼多多的新用户有很多的优惠照顾,那么怎么才算是拼多多的新用户呢? 拼多多怎么算是新用户? 一、拼多多新用户指的是从来没有关注过拼多多公众号(关注后又取消关注的不算),同时手机没有注册过拼多多的用户。除此之外拼多多还会检测手机串码,之前下载了拼多多随后删除的,又重新下载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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